为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维护计划生育节育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秩序,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兰州市节育并发症鉴定规定》。
节育并发症的鉴定对象是指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经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以下情况不作为该规定鉴定对象:非节育措施造成不良后果者;不是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指导下,私自滥施手术、使用药具以及旧方法接受后造成不良后果者;本人与他人合谋破坏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不良后果者;本人或亲属在接受节育手术前,有意隐瞒病史、病情,致使适应症选择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者。
鉴定对象的鉴定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人先行垫付。鉴定结论确定为节育并发症者,鉴定费用由所在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销。鉴定对象的鉴定结果不属于节育并发症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