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情
李梅与丈夫张杨婚后已生育男孩张强,现年3岁,今年1月,张杨发现李梅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遂提出离婚,经协商,双方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由张杨抚养张强,李梅每月结付300元的抚养费。后来,双方因看望小孩一事发生纠纷。李梅以张杨不是张强的生父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张强的抚养关系。在法院审理变更抚养关系案过程中,双方提出申请要求对张强作亲子鉴定。经江西省血液中心鉴定,排除了张杨是张强的生父。之后,李梅将小孩带走并由其抚养,同时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诉。今年7月,张杨以张强不是其亲生子,双方之间无血缘关系以及对张强无抚养义务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梅返还其抚养张强三年内的抚育费10800元,李梅拒绝返还抚育费。
法院审理认为,李梅与张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梅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对其丈夫张杨隐瞒真情,而张杨在受欺骗情况下抚养了非婚生子女,所以,张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育费以及在离婚后至小孩由李梅领回这段时间内所支出的抚育费均由李梅偿还。据此,判决李梅返还张杨抚育费108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说法
审理此案法官认为,张杨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能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他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孩的养父、继父,故对小孩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张杨受欺骗,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而且,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所以,张杨要求返还抚育费请求理应支持。这样处理,既保护了受欺骗者的实体权利,同时对那些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的不道德行为,也有警示的作用。(邹必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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